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宝安区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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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宝安区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区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统一部署,我全局将开展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三、核查细则

(一)核查范围

1、2019 年1月1日至11月15日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到宝安区的建筑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2、2019年各区(新区)收到的被投诉、举报的建筑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3、2019 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区住房建设局审批并核发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新申请、增项),抽取比例不低于20%。(名单详见附件1)

名单中受检的企业将在“三库一平台”中进行锁定,直至核查(复查)符合要求再予以解锁,谨防受检企业转移至 其他区或其他市,通过变更名称、注册地等规避核查。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3.职称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4.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三)核查形式

本次核查不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受检企业应将核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核查资料

考核材料应装订成册,资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资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

1.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3),按要求准备核查资料并提交至区住房和建设局8楼804办公室;

3.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

(二)核查阶段(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

区住房和建设局将组织人员对核查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判定为“不合格”,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逾期未提交资料参加核查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

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不予配合核查的企业予以批评曝光,并将总结报告于12月31日前上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五、其他要求

(一)本次核查为市住房和建设局统一部署,时间紧任务重,请受检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核查资料。提交资料的经办人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是本单位购买社保的人员。

(二)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在“三库一平台”上对其相关信息的进行锁定,直至企业配合接受核查。同时,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对资质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增项、延期以及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满后,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 年宝安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3.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

专栏:办理指南
作者: 广州冠成建筑资质代办
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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